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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咨询:
我2月份提出辞职,2月的工资和春节奖金应是3月7日发,但是公司说财务出了点问题,2月的工资只好延到4月7日发,但是今天依旧没有发。我想知道这样算不算是拖欠工资?属于违法吗?我该怎样做?
顶泰法律咨询解答:
1、只要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工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;
2、离职当天,应当结清所有的报酬,不然也属于违法行为;
3、法律依据:
1)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实行周、日、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时支付工资。
2)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