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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法律咨询丨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债权

  • 发布日期:2017-12-08 17:32
  •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  • 商务服务区域:四川成都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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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
【顶泰法律咨询电话:18080821639或028-86751132】

一、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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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除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消的债权外,都是可以抵消的。
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消的债权如下:

(1)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,例如扶养请求权,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;
(2)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;
(3)禁止让与的权利,例如救济金请求权;
(4)禁止扣押的权利,例如维持生存所需的劳动收入请求权;
(5)权利的某项权能,例如债务人未出租房屋,债权人不得代位出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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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《合同法》第12条 :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,是指基于扶养关系、赡养关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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